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由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题。
本案中,采石场认为死鱼现象发生前何阳一直未曾对采石场排放污水提出异议,要求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理由能否成立?()

2023-05-23

A.应予免除,受害人系自我致害
B.应予减轻,受害人也有过错
C.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受害人并非故意将污水引用到自家鱼塘
D.不能免除亦不能减轻,因为鱼塘并非采石场的污水贮存池

参考答案:CD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有:①不可抗力;②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何阳一直未曾对采石场排放污水提出异议,不构成采石场免责的理由。因此,本题应选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