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 “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约,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2023-05-23



参考答案:B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由“甲公司的董事长 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可知,“要约作废”的函件要迟于要约到达,不然董事长助理不会犯“要约作废”的函件和要约同时到达而他却只将 约交给了董事长的常识性错误。本题中导致双方締约没能成功的原因应是要约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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