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 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 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 益,则该约定的效力:( )
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
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 甲不得成为合伙人
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 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023-05-23



参考答案:C

。《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 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 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 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 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亊务由乙、 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 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