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 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人 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 3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 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未暂停保全 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财产保全措施
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
C.在诉讼中,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
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2023-05-23



参考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 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 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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