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开发A楼盘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并以该开发的楼盘设定抵押担保。红天公司又与蓝天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由蓝天工程公司承建A楼盘。红天公司为提前收回成本,将该房预售给众客户,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众客户有的支付了主要款项,有的只支付了 20%的预付款。楼盘建成后4个月时,红天公司因其他原因倒闭。对该楼盘的权属,乙银行、蓝天工程公司、众客户均欲行使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尽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蓝天工程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根据公平正义理念和民法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蓝天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B.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客户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C.已支付了主要款项的客户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优于蓝天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D.蓝天公司的债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2023-05-23



参考答案:BC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讲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题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尽管合同无效,蓝天公司仍有权主张约定的工程价款,A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故BC选项正确。蓝天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法律为了担保承包人价款请求权作的特别规定,但并不是债权本身,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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