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B. 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D. 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23-05-23



参考答案:AB

A、B
考点:高空抛物责任
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