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家从事水果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唐山设立一家分公司乙。乙与丙公司订了买卖木瓜的合同,由于乙的工作人员的疏忽,致使乙不能按时交货,需要赔偿丙公司违约金100万,而乙公司无力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乙仅仅是分支机构,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
B.由于乙仅仅是分支机构,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与丙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等待甲的追认
C.由于乙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乙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D.由于乙是甲的分支机构,因此,应当首先由乙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甲来承担

2023-05-23



参考答案:D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本题中,乙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法人承担,但是承担责任所执行的财产首先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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