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居民李呈祥与中国利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利达公司在甲市A区开发的易美居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在甲市。后来因房屋面积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呈祥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利达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利达公司已经将易美居的开发权转让,利达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求作出了裁定,驳回利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利达公司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利达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李呈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
A.李呈祥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
B.本案中,李呈祥可以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
C.李呈祥可以通过其本国法院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D.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023-05-23



参考答案:BD

【 解析】BD。《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A项中申请执行的期限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正确的做法是公民个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其本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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