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桃公司诉草莓公司借款一案中,樱桃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草莓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A.二审中,樱桃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诉
B.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则不应准许,应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C.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D.二审中,樱桃与草莓公司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审查发现符合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2023-05-23



参考答案:AC

。依《民诉意见》第19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依《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请求对当事人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故C项正确,B项错误。另据第191条规定,因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非“可予准许”,故D项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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