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交由韩国丙公司承运,向丁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期间该批货物发生了多次损失。2017年1月,因为遭受自然灾害,一个货仓的货物全部损失;2017年2月,因为港口的强制检疫又造成了部分货物损失;2017年3月,由于检修船舶时忘记通风,又造成了部分货物发生串味;2017年4月,该批货物到达后又因为价格下跌造成了部分损失。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对第一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B.对第二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C.对第三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D.对第四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CD

选项A正确。1月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大家一定要注意,全部和部分是对整条船或整批货而言,一个货仓的货物应理解为部分。对于承运人丙公司来说,自然灾害属于免责事由;对于保险人丁公司来说,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赔付范围。 选项B正确。B项中的内容属于公权力介入的范畴,对承运人来说是免责条件;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 选项C正确。C项中的内容属于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对于承运人来说属于免责条件;串味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选项D正确。货物到达后的价格下跌对于承运人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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