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以自己新建的一栋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东南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银行向甲省乙市法院起诉东南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判决:东南公司以物抵债,将该栋商品房抵给银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银行向甲省丙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三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购买该栋商品房第10层第1单元(1001号)。

对张三提出的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张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例外情况允许口头提出
B.法院应当收到异议之日起15天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期间,对1001号房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不能处分
C.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执行案件
D.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参考答案:BD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所以,BD选项说法正确,AC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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