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
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
C.优先清偿第三笔
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

参考答案:B

《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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