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价过亿。2018年1月,张某去美国考查,遭遇车祸,当场殒命,客死他乡。张某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唯一的儿子张晓某继承。据查,张某离异,张晓某现年两岁半,甲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张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
B.未经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张晓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C.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佳佳有权对张某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D.张晓某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参考答案:D

《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有设置任何条件的要求,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A项错误,D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证明了股东资格的存在和变动,所以只要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张晓某,他则具有股东资格和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章程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提示股东的特殊约定,所以在张晓某继承其父张某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支持,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