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分别发现张大没有参加诉讼,则应当如何处理:( )

2023-05-23

A.一审中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一审应当驳回起诉,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一审和二审中都应当依职权通知张大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
D.一审应当依职权追加张大为必要共同原告,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A

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和二审中的处理。本案中房屋为张大、张二、张三共同所有。在张二提起的诉讼中,张大的诉讼地位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在二审中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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