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05-23

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参考答案:A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代理制度。 《商标法》第19条第1、2、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明知道甲公司已经在轮胎上使用“实耐”商标,所以不得接受此种委托,A项正确。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B项,注册“营盘轮胎”商标,其中“营盘”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仅存在告知义务,不等于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代理申请注册会失败,但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情形,所以B项错误。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通用名称、图形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且该事由不属于强制不许代理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只可以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不能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