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3-05-23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B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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