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2015年)

2023-05-23

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
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A项,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A项正确。B、C、D项,同时,根据该规定第8条、9条,B、C、D项均为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表现,相关当事人发现有此类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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