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2023-05-23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A项:《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贾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30天后方发生退伙效力,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该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由此可见,贾某个人退伙的行为不符合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继续存续,不需要清算。因此,B项错误。
C项:《合伙企业法》第52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据此,如果没有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贾某不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应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其份额,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