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

2023-05-23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参考答案:BCD

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的事由。 A项:《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据此,汇票承兑之后才发生付款效力,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入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该条限制的是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法律允许票据债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故B项错误,当选。
C项: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因而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甲银行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故C项错误,当选。
D项: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原因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所以,潇湘公司不能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甲银行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楚天公司进行抗辩。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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