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2023-05-23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票据的抗辩与补救。 选项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1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也就是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以后,银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A错误。
选项B:《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所以,五悦公司不能“因公示催告”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在无效判决公告之后。B错误。
选项C: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票据仍然是有效的,持票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C正确。选项D。《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法院应根据情况作出终结裁定或无效判决,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