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股票,持股达6%时才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甲欲继续购入力扬公司股票,力扬公司的股东乙、丙反对,持股4%的股东丁同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2023-05-23

A.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
B.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
C.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
D.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

参考答案:BD

本题考查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选项A、C:《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收购人未依法履行公告等义务的,不影响已收购股份的效力、也无需撤销先前的购买行为,仅承担改正、警告、罚款、禁止行使表决权等处罚或责任,A、C错误。
选项B、D:《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94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因此,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都是合法的,B、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