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2023-05-24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关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戊成为甲乙丙合伙开办的电脑行的员工,不能成为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又根据《民诉解释》第52条之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见,个人合伙不能作为当事人,合伙组织可以成为当事入。而要成为合伙组织,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且一般是指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但是,本案中的电脑修理店只能属于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