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

2023-05-24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C

本题考点在于区别必要共同诉讼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该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而本案中乙、丁之间诉讼标的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丙起诉显然不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丙不是该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丁主张权利,而是基于继承关系对房屋主张权利,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可见本案中乙、丁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诉讼,丙则基于一个独立的房屋继承法律关系主张房屋的权利.显然,丙提出的是一个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独立权利主张,故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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