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2023-05-24

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
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
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参考答案:C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诉讼中止和当事人的变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本题中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乙县法院,A选项中乙县法院向甲县法院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在本题中存在两个案件,一是成某诉罗某借款纠纷案,二是成妻申请宣告成某死亡案,且后一案件发生在前一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民诉解释》第55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因此,如果成某死亡,那么前一案件的原告就不再是成某而变更为成某的继承人;如果成某没有死亡,则被告仍然是成某。可见,前案必须以后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前案应当诉讼中止。B、D选项错误,C选项是正确的。因此,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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