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

2023-05-24

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
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
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参考答案:ABCD

本题考查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本题的管辖法院应是丁区基层法院,A选项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原则上特别程序案件都是适用独任制的,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应当适用独任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外,都无法开庭。因此,C选项错误。生效裁判所具备的对事的确定力,也叫既判力,是指裁判对当事人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进行定论,当事人不得再行争执。可见,司法确认的裁定具有既判力。但是,调解协议本身只是具有合同效力,而无既判力。D选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