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

2023-05-24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参考答案:D

本题考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A和B选项是正确的。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中,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救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