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05-24

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

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参考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 A、B 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231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C、D 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 188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 10 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 3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 C、D 项均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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