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甲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主持作出调解书:甲公司以其位于A地工业园区厂区内的所属地上附着物抵偿借款。因甲公司到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工业园区管委会已经拆除了甲公司在该园区建设的部分地上附着物,并允许其他企业入驻建厂。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

2023-05-24

A.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

B.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诉请求赔偿

C.法院按照原来的借款数额继续执行

D.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参考答案:B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4 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作为该园区建设的附着物属于特定物,已被拆除,法院无法执行,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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