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2023-05-24

A.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参考答案:BCD

本题考查最高额抵押权。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 20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故 A 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 204 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因此,30 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故 B、C 项表述均错误, 当选。 最后,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 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当然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故D 项表述错误,当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