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4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A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A 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 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 B、C 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