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4

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BD

《破产法》第 92 条第 2 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 A、C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 92 条第 1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 D 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