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 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 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 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 月20日前乙:( )

2023-05-24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 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 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締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 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参考答案:D

。本规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 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 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 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 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 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