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3-05-24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C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C
本案中,丙对系争财产享有共有权,该共有权遭到乙丁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的侵害,因此乙和丙的诉讼地位本来就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乙丙不构成共同诉讼,A、B排除。丙基于其独立的共有人地位,有权独立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条件,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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