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23-05-24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参考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C项错误。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即协议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以及根据情势变更制度变更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均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D项错误。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甲公司违约,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