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23-05-24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参考答案:D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甲乙间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二人离婚时,不能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因此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根据题意,甲系与丁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20万元,因此是在处分共同财产。但是,20万元中,有甲和丁两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就丁的份额,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处理,因此选项B、C表述正确,不当选。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