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3-05-24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参考答案:AD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调解不得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因此,该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是甲在被欺诈情况下达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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