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事业受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音信全无,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甲离异多年留有一儿子丙16岁,甲家中还有母亲乙,妹妹丁,丁早已成年结婚另外过。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23-05-24

A:丙不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B:若乙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甲死亡
C:若丁申请宣告甲失踪,而乙不同意,则法院不能宣告失踪
D:若乙申请宣告甲死亡,而丁申请宣告甲失踪,则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AD

依《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申请宣告失踪并未有顺序上的限制,只要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以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要件,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即使满足宣告死亡的要件,法院也无权宣告死亡。由于丙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申请宣告甲失踪或者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