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于10月5日因车祸与其妻双双受伤住院。其独生子19岁的大学生乙为筹措医疗费擅自将其父珍藏的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约定如其父不治死亡,买卖合同生效。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死亡,其母也随之身故。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三年前去世。丙向乙索要该琴,乙因系先父遗物拒绝交付。则:()

2023-05-24

A:乙有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条件违法而无效
B:乙不能拒绝,理由是乙已经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C:乙有权拒绝,因合同效力待定,其可以拒绝追认
D:乙无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即默示拒绝

参考答案:B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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