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3-05-24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参考答案:B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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