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因炒股急缺资金,遂以年息10%的利息,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2年,但仅1年,因股市特大幅上扬,丁某赚回许多钱,遂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并不损害王某的利益,则:()

2023-05-24

A:王某有权拒绝
B: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2万元
C: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1万元
D:丁某的做法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C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该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故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