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2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丙作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23-05-24

A: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4年2月9日
C: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4年7月l曰
D: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6年1月1日

参考答案:C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前,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3年8月9日起6个月,即2014年2月9日,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6年1月1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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