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刘某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3日,在借条的背面写明“担保人”,李某在“担保人”下签名。借款期限届至,王某未还款。刘某于2010年8月11日分别向王某要求还款,向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无力还款,李某以自己并非保证人为由予以拒绝。2012年8月7日,刘某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示还款和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023-05-24

A: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李某并非保证人
C:李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责任期间已过
D:李某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BCD

《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在借条背面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当选。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刘某在法定期间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不免责。因刘某在2010年8月11日主张保证责任,故应适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现刘某于2012年8月7日主张保证责任,未过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CD选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