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该于2012年3月1日预付货款的1/2,剩余的1/2货到付款,乙于同年3月15日交货。2月底,一家大型报纸披露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现象,致使乙公司的商誉急转直下。甲公司在3月1日到来之际,请求乙公司提供一定担保,但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基于上述因素,甲于3月1日没有按照约定预付货款。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3-05-24

A:甲公司有权在3月1日不按合同约定付款
B: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C: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澄清其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则甲公司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D:如果合理期限内乙公司没有澄清其产品质量的问题,则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D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本题当中只有C、D两项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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