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1只玉壶的合同,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玉壶1只出售给甲,价款30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2万元。双方约定,在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玉壶抵押给丙,并告知玉壶现由甲保管。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付至14期款项时,因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权引发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2023-05-24

A:甲付清款项,玉壶的所有权转移
B:因为甲还没有付清全款,所以乙可以要回玉壶
C:虽然甲还没有付清全款,但是乙不可以要求取回玉壶
D: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玉壶实现抵押权

参考答案:BD

甲与乙约定的玉壶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乙已将玉壶交付给甲,当甲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A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入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至于丙对该玉壶是否享有抵押权,可能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因有效的抵押合同而取得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因丙与乙的抵押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不可能得到甲的追认,因此抵押合同无效,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丙与乙的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丙因有效抵押合同而享有抵押权,但因甲已取得该玉壶的所有权,该抵押权消灭。无论哪一种观点,丙都无权对该玉壶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