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其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乙发现,起诉于法院。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23-05-24

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给乙
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参考答案:A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丙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不能以不知为抗辩理由,C选项正确,不当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若丙明知仍与甲订立合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保密义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