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下面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2023-05-24

A:丙有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
B: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
C:丙无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
D: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

参考答案:ABD

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