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

2023-05-24

A: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经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
B: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
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参考答案:ABCD

【考点】股票、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详解:《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创立大会结束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创立大会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时,公司还不能成立,这时就向股东交付股票违反法律规定。所以A项做法不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所以,B项做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此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长秘书,董事长秘书不是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项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此可知,D项不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