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企业因经济不景气,生产的产品滞销而导致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经审理后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问以下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3-05-24

A:该企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该企业清偿债务
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该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抵销彼此债务
C:管理人认为原债权人会议主席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D:管理人决定该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和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

参考答案:ACD

【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此,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并且没有除外情形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B项合法。根据该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C项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但是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A、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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