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023-05-24

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
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
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
D:本第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

参考答案:ABD

【考点】反诉的条件。详解: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在本题B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具有牵连性,而C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