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到外地出差,在友谊宾馆住宿。当晚睡觉的时候,有窃贼溜进其房屋实施盗窃,被甲发现后,双方发生厮打,窃贼将甲的面部打伤后跳窗逃窜,随即被宾馆保安捉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3-05-24

A:甲认为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以友谊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
B:若甲以宾馆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
C:甲只能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本案经查证是由于宾馆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窃贼乘虚而入,那么友谊宾馆应当与侵权行为人一起对甲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B

【考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据此法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友谊宾馆在没有尽到该义务时,受害人可以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行为人在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由此A\B两项正确,C项错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只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的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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